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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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于2008年4月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修订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标准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选址要求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7 运行要求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 实施要求

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28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严格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要求;

——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

——明确了焚烧飞灰入场填埋的管理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再利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 大气和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和水 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建设研究 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